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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新核定2018年度党费缴纳标准的通知

时间:2018-03-25 00:10:25 来源: 作者: 阅读:

党章明确规定,按时足额交纳党费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,是党员身份的体现。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。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(豫组电〔201730号)和《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实施意见》(信院发〔201712号)精神,现对2018年度我校党员缴纳党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。具体内容如下:

1.本次核定党费缴纳标准的人员范围为我校所有在岗教职工(含人事代理)党员。

2.在岗教职工(含人事代理)党员党费缴纳标准为:每月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绩效工资+福补-个人所得税-养老保险-职业年金医疗保险-失业保险-住房公积金后收入总额在3000元以下(3000)者,交纳总额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(5000)者,交纳总额的1%;5000元以上至10000(10000)者,交纳总额的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总额的2%。

3.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5000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4.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5.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6.本次核定的党员月缴纳党费标准,年内一般不变动。如本年内在岗教职工(含人事代理)工资有所调整,将于2019年初再次重新核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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