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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(丢失)赔偿制度

时间:2016-05-04 00:00:00

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(丢失)赔偿制度

一、 发生损坏、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保护现场,当事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(书面)报告,详细说明情况,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,报主管实验室的院长审核,并根据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教务处。

二、 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:凡属责任事故,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;凡属非责任事故,可以不赔偿,但要研究事故成因,防止再次发生。

三、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工具、器材损失应予赔偿:

1. 不听从指挥、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制度要求操作;

2.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仪器设备、工具器材;

3.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、工具、器材;

4. 工作失职、不负责任、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;保管人员保管不当;

5. 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;

6. 大手大脚,铺张浪费;

7. 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、设备、工具、器材损坏或损失。

四、 丢失、损坏赔偿作价

1丢失实物赔偿:用同样的且有购物凭据的实物赔偿即可。

2.丢失现款赔偿:凡因责任事故发生丢失者,一般仪器按原值和使用年限折价赔偿,赔偿残值按如下方法计算:赔偿残值=[(仪器规定使用年限 — 实际使用年限)/ 仪器规定使用年限]× 原值。说明:残值>10%;规定使用年限以教育部规定为准。属于照相机、收录机、摄像机、电视机(监示器)、录放机、电风扇、钟表、计算器等可供个人使用的设备器材,因责任事故发生丢失者,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者按原值赔偿;使用年限在5—8年者,按原值的80%赔偿,使用年限8年以上者,按原值的50%赔偿。

3.损坏赔偿

(1)凡因责任事故损坏的设备器材,经修复后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,事故责任者应赔偿修理费的40—80%。

(2)损坏的设备器材修复后,达不到原有性能,要降级使用者,赔偿额应为修理费的50—100%。

(3)损坏的设备器材无法修复以致报废者,应按整机的10—50%进行赔偿。

(4)玻璃器皿按原价80%赔偿。

. 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失程度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,以及赔偿人的态度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,对一贯遵守制度,爱护仪器,偶尔疏忽,造成损失,认识又较好者,可减免赔偿;对态度恶劣,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,应加重处理。

.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,经过鉴定或有关责任人证实,免予赔偿

6.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确实难于避免的。

6.2因仪器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,接近损坏程度,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。

6.3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。

6.4在工作场所放置的仪器设备被盗后,经保卫处证明与本人无责任的。

. 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,如果赔偿金额较大,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,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,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。

.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。

. 仪器如发生故障或需要维修应及时填写维修单,说明故障原因,发生故障时间,操作者姓名,由实验室主任签字维修,如维修金额较大,由院领导审查签字同意后维修。